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魯雪 胡蒙)近日,沅陵縣人民法院采取“動態查封”舉措,辦理了某某投資開發公司申請對某某酒業公司的訴前財產保全案件,獲得了當事人的一致認可,不僅維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,還最大程度減少了對被申請人生產經營、職工就業等不利影響,有效化解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,激發了市場活力,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。
雙方企業因土地使用權產生糾紛,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,申請人某某投資開發公司遂向法院提出訴前保全申請。面對申請人提出的訴前保全申請,承辦法官及時審查,認定該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。隨后,法官主動與被申請人某某酒業公司溝通,“因案制宜”,一方面兼顧申請人保全申請的合法、合理性,另一方面充分研判被申請人的生產經營狀況、實際履行能力、以及對縣域經濟發展潛在的影響等要素。考慮到被申請人的公司尚在生產經營中,經本院謹慎研究,決定通過“動態查封”的方式查封被申請人生產的存放在被申請人廠區內倉庫位置的60噸價值為3000萬元的成品酒,期限為一年。立案庭做出保全裁定后,執行局工作人員前往被申請人公司,承辦法官耐心地向其釋明訴前保全相關法律法規,并送達財產保全裁定書,告知被申請人在該期限內公司仍可以繼續生產經營,但對于被查封財產不得擅自處分。
對“癥”開“方”,因案施策,從源頭治“未病”,沅陵法院充分從各類涉企訴前保全案件中不斷探索,總結經驗,走出了“訴前保全+訴前調解”的新途徑,切實解決了申請企業的合法、合理訴求,同時積極引導被申請企業自覺履行法律義務,將矛盾化解于訴前。下一步,沅陵法院將繼續努力踐行善意保全、審慎保全、衡平保全的司法理念,一心一意去推進、去落實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,保障各大強縣項目圓滿落地,努力讓人民群眾有更實在的獲得感、幸福感、安全感,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貢獻法院智慧,為全縣經濟高質高效發展注入更多的司法動能。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責編:周玉意
來源:湖南法治報